上海南汇老港工业园区欢迎并鼓励中外投资者兴办生产型企业,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,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“三资”企业24%,“内资”企业18-27-33%。

  对产品出口企业,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对高科技企业,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一定年限,减按一定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特殊的工商政策

1、允许自然人开办科工贸各种形式的私营工业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。

2、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控制项目外全部开放,企业经营可自由选择。

3、所有企业一旦注册登记,具备法人资格后,均可办理同外商合作和合资企业。
  老港镇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
  为进一步加快我镇经济建设步伐,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参与我镇化工工业园区建设,不断壮大集体经济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享受扶持政策范围,凡在化工园区内投资建办和镇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(包括集体、民营、个体企业)均可享受。
二、享受扶持政策的税种,按企业已纳属地方财力部分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款(税务部门查补税款除外)。
三、财政扶持政策的计算标准和兑现方法:
1、新投资实体工业项目,企业年内纳属镇财力的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50万元以下的(含50万元),按镇实得部分的50%计算;企业年内纳属镇财力的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镇实得部分的60%计算;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超过1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镇实得部分的70%计算;分别予以兑现。
2、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,企业年内纳属镇财力的增值税100万元以下的(含100万元)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50万元以下的(含50万元),按镇实得部分的50%计算;企业年内纳属镇财力的增值税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镇实得部分的55%计算;企业年内纳属镇财力的增值税超过200万元的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1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镇实得部分的60%计算;分别予以兑现。
3、原引进的企业经区财政认定的招商企业,按原约定计算比例不足上述第1条、第2条的,分二阶段计算,满三年以上的,年内纳属镇财力部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,超过前三年平均数的超过部分按上述第1条、第2条计算,不超过的或与平均数相吻的按原约定计算,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纳税年限确定平均基数。凡原约定计算比例已达或超过上述第1条、第2条的按原约定进行计算,分别予以兑现。
4、凡镇域内老实体企业年内新增加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(含50万元),且年内纳属镇财力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比前三年(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平均数)平均数递增5%后所增加的部分,按镇实得部分的60%计算,予以兑现。
5、凡镇域内老实体企业年内不新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的,年内纳属镇财力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比前三年(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平均数)平均数递增5%后所增加的部分,按镇实得部分的50%计算,予以兑现。
6、财政扶持政策兑现,除出口退税企业以及上述第1、4、5条实行年底计算返回外,其余实行按季计算、隔月返回的原则。
四、本规定若上级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,解释权属镇人民政府。
五、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,原本镇有关政策自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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